财政部公开《关于强化制度执行 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的通知》,强化60多万亿国资管理。
针对庞大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部分单位重视程度不高、制度执行和责任落实不到位、规范管理主动性不强等问题,财政部出台了新规定。
12月18日,财政部公开《关于强化制度执行 进一步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的通知》(下称《通知》),强化现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推动资产盘活利用,从而提高资产管理效率和使用效益。
所谓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包括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依法支配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它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根据国务院公开数据,截至2023年末,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64.2万亿元,同比增长约7%;负债总额12.8万亿元,同比增长约3%;净资产51.4万亿元,同比增长约8%。
2021年,国务院发布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对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目的是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不过,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并未落实相关规定。此次《通知》则强调了要落实《条例》等相关规定,强化管理制度执行。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今年审计署及多个省份的审计发现,一些部门单位资产登记、核算不完整等问题造成资产底数不清,账实不符。比如,审计署今年6月公开的审计报告称,在审计的33个部门中,17个部门少计漏记约13.5万平方米房产、151.5亩土地、31.9亿元设备物资或无形资产等。
针对这一问题,《通知》一大重点部署就是,夯实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家底清晰准确。比如,要落实资产定期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确保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账实不符、账账不符问题,要逐一查明原因予以核实,并建立损失追责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在部门、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方面,一些地方审计部门发现存在超标准配置资产,或未科学论证购置设备后使用效率低。
对此,《通知》要求,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严禁违规超标准配置资产;没有明确规定配置标准的,要结合单位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使用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等。
《通知》还称,严格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在编制内合理配备公务用车,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原则上不得在资产闲置或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配置同类资产。
在当前财政收支矛盾较大背景下,不少地方积极盘活存量资产资源,庞大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也亟待加大盘活利用。
《通知》在推动资产盘活利用方面,提出要及时掌握资产闲置、低效运转等使用情况,建立待盘活资产台账并动态更新,结合资产实际情况制定盘活方案。对闲置资产,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加强调剂利用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资产调剂;对低效运转资产,在确保资产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大力推动资产共享共用,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与此同时,《通知》强调,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须处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者虚假交易,以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为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减少资产闲置,不少地方探索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即对列入公物仓资产开展调剂使用、共享共用。这发挥了一定作用,节约了部分财政资金。不过,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地方实体公物仓运营效率低,而维护管理成本高等问题。
对此,《通知》重点推广虚拟公物仓,即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立覆盖本地区各级单位的虚拟公物仓,财政部汇总形成覆盖全国行政事业单位的调剂共享资产信息数据库,推动供需双方调剂共享信息有效衔接。
《通知》要求,对于实体公物仓,要在科学论证必要性、测算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的基础上,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设立。要坚决防止出现“运动式”建设实体公物仓的情况,避免重复建设。对于已建成的实体公物仓,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对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过高、效果差的,要及时清理。
《通知》还要求,提高资产报告质量,全面反映管理情况。强化监管跟踪问效,推进监管精准到位。比如,各地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自纠,并对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管理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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